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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现状




引言




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引起各界关注,VOCs(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分布面广,根据部分国外主要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录,VOCs占80%以上。


VOCs污染严重,与NOx、CnHm在阳光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吸收地表红外辐射引起温室效应;破坏臭氧层形成臭氧空洞,引起人体和动植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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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则主要研究了欧盟VOCs排放标准体系,欧盟的VOCs防控体系主要由国际公约和欧盟指令构成,部分法规要求融入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政策体系当中。欧盟指令发布后,再由欧盟中的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将指令转换成本国的法律和政策。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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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保标准大多以指令(Directives)的形式发布。欧盟VOCs排放控制主要包括通用指令(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2004/42/EC)和行业指令(汽油贮存和配送指令94/63/EC、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96/61/EC、2008/1/EC)2类。


同时,各成员国为加强对单项VOCs物质的管制,还实施了分级控制标准。欧盟无论是有机溶剂使用的通用指令、还是分行业控制的IPPC指令及其BAT指南文件,都是按行业、工艺的不同分别提出控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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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污染物种类繁多,行业排放情况复杂,难以针对每个行业都制订专项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也难以涵盖所有的污染物,因此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英国、荷兰等,创新性地建立了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标准,即按污染物的健康毒性(如致癌性、感官刺激性)或其他环境危害(臭氧生成潜势、温室效应)大小,实施分类分级控制,这样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效率,保证了监控体系的严密,又极大地适应了环境管理需求的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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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工业相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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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欧盟水性产品VOCs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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