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标准》批准发布,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标准》(DB31/ 1640-2025)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 据了解,该标准作为国内首个VOCs泄漏管控强制性地方标准,明确了受控密封点未识别率、泄漏点抽测等关键指标,规范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技术路径与实施要求,为VOCs无组织排放的精细化管控提供了有力支撑。 受控密封点VOCs泄漏排放执行表1限值。 受控密封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发生泄漏: ——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泄漏现象; ——泄漏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光学气体成像检测仪发现有来自受控密封点的明显烟羽,且无法于48h内证明其泄漏检测值低于表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对于挥发性有机重液体,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其检测周期最多可延长一倍。后续检测中该密封点一旦出现泄漏,检测频次恢复至表3的规定。 全文如下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限值、检测要求、控制要求以及实施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以及受控密封点总数超过2000个(含)的其他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控制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