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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中小微企业常见的8种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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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很多中小微企业以为,建个厂只需要搞定工商手续、厂房、员工就可以开工生产了。


可能还会有部分企业知道要求去搞一些环保手续,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后才能生产,但对环保领域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了解并不多。


更多的中小微企业觉得自己的工厂规模小,或者生产过程是短期的,有订单就干活没订单就放假,污染不大,就对环保不重视,或者不落实环保措施。


那么这会对企业造成什么影响、带来什么后果?


常见环境行为及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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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叫做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最高罚款总投资额5%!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如何处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批先建项目将会被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会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甚至会被责令恢复原状;而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2

项目部分工程建成后直接开工

或者自主验收糊弄一下行不行?

不行!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如何处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行为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3

现在的锅炉是不能烧煤吗?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处罚20万元!

是否允许烧煤,需要结合当地人民政府的禁燃区公告要求,看项目是否位于禁燃区范围、并结合项目的锅炉功率等级等实际情况考虑。但如果项目是在市中心、私自设置燃煤小锅炉,很有可能将会被拆除锅炉,并罚款2-20万!

如何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排污证过期了算无证排污吗?

会被处罚吗?

会!

无证排污,最高处罚100万元!

如何处理?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5

什么情况会被认为属于偷排废气、废水?

偷排废气、废水,最高处罚100万元!

偷排废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偷排废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如何处理?

偷排废气、废水,将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6

危险废物私自处理掉可以吗?

不可以!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处罚10万或20万起步!

私自回收、处置3吨危废以上,入刑!

如何处理?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严重的,将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解释》第七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7

平时环保监测需要注意什么?

是生态环境局来之前

才叫人来测一下就行了吗?

污染物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最高处罚20万元!

企业的日常环保监测,需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方案、环评中的监测方案进行落实,如未按照要求落实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监测数据造假的,有以下情形的,将会被处以2-20万的罚款并停产整顿。

如何处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08

超标排放,加大风量不就达标了吗?

超标排放,最高处罚100万元!

超标排放,除了管控污染物排放浓度外,还要考虑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大风量,只能稀释排放浓度,不能减少排放量;且加大风量,对于部分需要考虑基准排放量的废气污染物实际影响不大,反而会涉及涉嫌逃避以监管方式排放废气。

如何处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均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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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中小微企业本来就困难,而如果因为对环保政策法规不了解,触及环境违法行为而被处罚,轻则被停产罚款,重则入刑,那实在是得不偿失了。


因此,中小微企业老板在办厂前,还是非常有必要了解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的。

来源:绿鼎能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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